解除保全申请人:褚锦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创建村XXX号。
被申请人: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缪某某与解除保全申请人褚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26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褚锦萍名下价值人民币13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褚锦萍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已提供13万元现金担保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褚锦萍名下价值13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紫燕
书记员:王 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