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缪某某与被申请人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缪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褚某某价值人民币1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缪某某以现金39,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褚某某价值1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文玉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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