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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与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日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裁定准许。后被告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并申请解封,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7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被告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19年9月29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被告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2019年11月6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缪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被告褚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某本金人民币13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某利息(以13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的利息起算点为2019年7月2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9年6月29日,被告以归还别人钱款为由向原告借某135,000元,原告从家中保险箱中拿出135,000元的现金,等被告来家中后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张,载明借某理由、违约金额、还款时间。原告系低保户,银行卡中不能有存款,且原告女儿眼睛需要看病,家中也有一些现金,积蓄来源于原告的工资收入,以及置换房屋后的余款。因被告届期未还,且催讨无果,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褚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是亲戚关系。2019年4月初,被告因归还房屋抵押的银行利息向原告借某20,000元。原告称其没有钱,但有一个放高利贷的朋友,被告同意原告帮忙向放高利贷的朋友借某2万元。当时约定2个星期还清,被告出具了一张25,000元的某某。2019年4月中旬,被告因未还款支付了5,000元的利息。2019年5月初被告又支付了6,000元的利息。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出具第二张金额为75,000元的某某,由本金25,000元加上两个月的利息50,000元。2019年6月29日,原告电话要求被告去原告家中协商,称若2019年7月1日前被告能归还50,000元就再帮被告协商,若不能归还,就再计算2个月的利息50,000元,加上之前签的75,000元,以及10,000元原告的人情费,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了第三张金额为135,000元的某某和收条。原告所述的6月29日给付135,000元的现金不是事实,被告当天去仅写了借条和收条。前两张25,000元、75,000元的某某在原告处,被告无法提供。被告认为自始只有20,000元的借某,且出借人为原告的朋友,被告不欠原告钱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9年6月29日,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135000元人民币(拾叁万伍仟),借某事由为了还夫妻共同欠款,如未按规定时间还款,按每月175000违约金补偿对方(最少每月结清补偿金),借某人同意于2019年7月1日前还款全额,特立此证。”收条载明:“今收对方已现金方式人民币135000(拾叁万伍仟)。”后原、被告因还款一事发生争议致讼。
  审理中,被告向本院申请对原、被告间的借某事实进行测谎,原告表示同意,但旋即反悔。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某某、收条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夫妻在朱家角镇开了个小吃店,亏了几十万元,后被告向朋友借了50万元,一部分还债,一部分旅游。因无法归还朋友的借某,被告向银行贷款90余万元。又因无法归还银行贷款,被告四处向亲戚、朋友借某。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就是本案的135,000元。2017年8月22日,原告将朱家角镇浦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子卖给了案外人周某某,房款2,52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原告向案外人戴正法购买了青浦区崧子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子,房款2,100,000元。原告出借的资金来源于房屋置换的余款,且原告从事司机工作,月收入约7,000元。为此原告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2018年10月原告曾从银行取款100,000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认可,认为无法证明归还了原告钱款。原告另提供了原、被告间的聊天记录,被告说:“也怪我把你拖下水”,“我们都很累,你是最冤枉的”,“你多担待”,“你也不要有思想负担”,“你现在最好别掺和进来”,证明被告向案外人借某的25,000元与本案无关。原告说“你去咨询清楚人家问你要你拿的135,000元。”被告说“我知道。”证明实际借某135,000元。对被告提供的录音材料,原告认为,录音中提到的他人是原告一位姓谢的朋友(以下简称“小谢”),被告陈述的一张25,000元的某某是发生在被告与“小谢”之间,被告向“小谢”借某20,000元并出具该张25,000元的某某。2019年8月13日原告替被告向“小谢”清偿了这笔钱,并取回了这张25,000的某某,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法庭提供。“小谢”名字原告不知道,也无法提供联系方式。对于被告所述的75,000元的某某,原告听被告说过但没有见过,是被告在25,000元借某的基础上自愿写给“小谢”,作为无法归还25,000元的补偿。被告所述的最后一张借条,原告只是听说,从未见过。原告说:“我和他(静成父亲)说了,静成(被告丈夫)也签了字的,你儿子也签了字也参与进来,不是锦萍一个人签的字。”说明原告没见过第三张借条。录音中原告说“29号之后再说”,说明之前谈论的是原、被告本案的诉讼,原告已经起诉,就不想和被告说什么了,之后开始谈论的是被告与“小谢”之间的借某,原告作为中间人斡旋。原告说的“律师费、起诉费和保全费你要承担的”指的是如“小谢”起诉被告,不是指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原告说的“先把前面2张借条自己收回去,钱还掉,后面的事情我会帮你说话的,能解决的解决”指是如果被告和“小谢”协商好了,和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是去帮忙调解的。原告说:“那天他去过你家后就打电话说要我负责任,他说钱给在你手里,我到你手里拿,我不管的”是被告和“小谢”达成方案,是打个比方,不是真实的借某多少。原告说:“那么我现在估计他和你说的25,000元和75,000元这两张借条”是估计,也和本案无关。“这个我没有办法……像老鼠接尾巴,我也没办法”都是围绕代偿20,000元的事情展开的。录音中的“这件事就30,000元解决掉”指的是用30,000元拿回25,000元和75,000元两张借条。原告没有作为担保人签字,是牵线让被告向“小谢”借某,原告代偿的20,000元不在本案中主张。
  被告对原告房屋置换情况无异议。借条和收条是被告所写,但是在原告威胁的情况下写的,原告称出借钱款的朋友会将被告从房屋中赶走。被告开店亏损、借高利贷以及将房屋抵押给小贷公司借某属实,小贷公司每个月的利息需要归还38,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借某。被告对原告的银行流水有异议,认为原告陈述家中有充足的现金,又陈述需要银行取现才能出借被告,陈述存在矛盾。被告提供两笔取现的流水,证明被告曾通过原告归还6,000元。对于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认为:2019年5月6日,被告问“如果我六月底能还掉,也是75,000吗?”原告回复“对,那是本金,我意思是一万多的一个月你要给掉。”但庭审时原告否认存在75,000元的某某。2019年6月24日,被告说“钱今天解决不了。到处都借不到,这几个月为还银行的钱都借空了!”原告回复“那怎么办呢,我真帮不了你了。”被告说“我现在还在外面想办法。”原告回复“我真帮不了你了,晚上他们去我家,没办法我只能带过去你家了。”被告说“你再帮我说道说道吧,这两天我一直在筹钱。”原告说“你要我怎么说啊大姐。”被告说“再帮我缓一天,叫静成去他朋友那里凑钱。”原告回复“我晚上九点多才回去,我怎么说啊。本来我让他们到你那里直接去拿的。”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追债。6月27日、28日、29日,原告也在向被告催讨,被告于6月29日至原告家写下了135,000元的某某和收条。被告提供了2019年7月10日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一份,以证明被告仅通过原告向案外人借某20,000元,本案所涉135,000元诉讼为虚假诉讼。原告说:“前面对方打电话来和我沟通了,事情都说了,意思让你还三万元,什么时候有空,到我这来,我约他过来,把钱还给他,借条还给你,你同意的就这样操作,不同意的到29号再说,过了29号再说。”证明录音与本案有直接联系,29号是第一次庭审的时间。原告说:“我现在告诉你,你现在的目的是25,000元和75,000元的某某。”与被告的陈述相印证,原告要求将这两笔钱用30,000元解决掉。原告说:“后面的事你听我的,事情一件件解决,你现在不解决他最后和你一起算,他之前和我说过,你不处理可以的,他不会来找你的,他也知道现在严打,他不回来和你搞得,他一张起诉了,第二张再来,第三张再来起诉,起诉的数字你逃不掉的,法院开出的发票只要他赢了,全部你一个人承担,不是他让你承担,只要他赢,是法院要你承担,你跟国家逃不掉的,你现在跟他不协商协商什么时候跟他协商。”说明本案就是原告设置的圈套。原告说“你现在还给他三万块,2张借条还给你。”被告说:“那最后一张呢?”原告说:“最后一张你自己认为怎么处理的,你自己给个方案,你给的方案,他认为接受的,那最好,明白吗?你现在的目的是要他把保全的房子撤掉,也就是他的起诉撤掉,不撤掉的话他三年以后他再和你保一次,又是三年,建新给我打电话他死也不会卖掉那套青浦房子的,他哪怕和静成打官司,你明白吗?”说明本案的135,000元与25,000元、75,000元是有联系的,原告说的第三张借条就是135,000元。被告问:“他最后一张借条拿在手里是什么意思呢?”原告说:“最后一张我早就说了,律师费、起诉费和保全费你要承担的,这是百分之一百你承担的,你逃不掉的,听明白了吗?你要解决的一次性解决也可以,分开解决也可以,随便你,但是我要和你说清楚,如果你再拖下去,他第二张借条只要律师那一扔,到时候你又逃不掉了,说难听点他三万块不要了,只要法院这点东西,远远不止这点金额。”说明和本案的135,000元借条有关,被告之前没有收到起诉。原告说:“我给你个建议一步步来,先把签名2张借条自己收回去,钱还掉,后面的事情我会帮你说话的,能解决的解决,他也认吃亏点,让一步就让一步,但现在法院只要开出的发票金额多数你是逃不掉的,但是能够跟他商量尽量你跟他商量,听明白了吗?”说明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说“那么现在我估计他和你说25,000元和75,000元这两张借条,基本大问题没有,但是不能低于三万元,这事情能解决吗?我问你。”被告:“30,000元?我只借了20,000元,已经还了11,000元,你还要我还30,000。”原告:“这个我没有办法,这是前面的事情,我不参与,不清楚,你不要我把牵扯进来,你不要把我拖下水,现在就问你同不同意,你同意的后面的事我再和你一起去找他,你们两个协商,能够协商那最好,你前面的事情没有协商的余地,你不同意那也不谈了,反正你根据单子来走,反正一张一张的接,像老鼠接尾巴,我也没办法。”说明原告称100,000元被告只要归还30,000元,被告认为30,000元只借了20,000元且已归还1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归还30,000元被告不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存在135,000元的借贷关系,其提供的某某和收条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据,当被告否认与原告间存在借贷事实时,原告需要进一步对款项交付、款项来源等进行说明。原告提供的借某均为现金交付,来源为出借前一年的资金,其提供的取现记录发生于2018年10月,尚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出借能力。结合原、被告双方在电话录音中的陈述,确实提及了3张借条以及案外人、财产保全、撤诉等字眼,甚至原告陈述案外人的某某在原告手上,原告对此的解释均与常理不符。综上,民间借贷的发生需要借贷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与交付的事实,被告否认收到系争款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主张交付事实是否发生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对原告提出双方有135,000元借贷事实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缪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紫燕

书记员:黄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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