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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季某某与上海世纪长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鑫,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长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维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俞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某某、季某某与被告上海世纪长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维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某、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缪某某、季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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