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鑫,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长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维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俞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某某、季某某与被告上海世纪长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维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某、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缪某某、季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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