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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军、高某某与上海秦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缪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秦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莲生,董事长。
  原告缪红军、高某某与被告上海秦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红军、高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红军、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缪红军、高某某与秦某公司就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判令秦某公司将系争房屋返还给缪红军、高某某;3、判令秦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9,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判令秦某公司支付缪红军、高某某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8日,缪红军、高某某与秦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系争房屋出售给秦某公司,总价183万元。合同签订后,秦某公司支付了110万元购房款,缪红军、高某某交付了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房款73万元应于2019年4月26日支付。2018年9月7日,缪红军、高某某查询得知系争房屋因秦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司法查封。因担心秦某公司的履约能力,缪红军、高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向秦某公司发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请求确认书》,要求秦某公司就是否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进行确认,但秦某公司未予回复。综上,缪红军、高某某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秦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16日,缪红军户与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安置获得系争房屋。
  2016年4月29日,系争房屋权利人经核准登记为上海景水湾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月4日,系争房屋权利人经核准登记为缪红军。
  2018年2月28日,缪红军、高某某(甲方)与秦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62.86平方米,开发商大产证取得时间2016年4月27日,房屋可过户时间2019年4月26日;房屋转让价款共计183万元;剩余房屋转让价款73万元,乙方应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银行划账形式向甲方支付完毕;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系争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后,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乙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解除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已付或应付费用以及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律师见证服务费;2、公证费用;3、实现乙方权利的法律服务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甲方联系人:缪红军;乙方联系人:陆斌,资料传递地址:上海市大连路XXX号骏丰国际大厦702室。缪红军、高某某表示,合同签订后,秦某公司共计支付了110万元房款,系争房屋已于2018年1月15日交付秦某公司,目前处于空关状态。
  另查明,系争房屋于2018年8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轮候查封【沪公(杨)封通字[2018]10016号】。
  2018年9月21日,缪红军、高某某向秦某公司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所留的资料传递地址寄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请求确认书》,主要内容为,系争房屋因秦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司法查封,虽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期,但缪红军、高某某产生了履行合同不安的担心,请求秦某公司确认是否还能继续正常履行《房屋买卖协议》,若收到告知书后未在三日内书面或逾期回复的,或者按照约定地址无法送达的,视为秦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缪红军、高某某将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按约追究违约责任,虽房屋买卖协议大量约定了缪红军、高某某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含秦某公司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现因秦某公司违约,缪红军、高某某也将主张相对应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缪红军、高某某与秦某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系争房屋于2016年4月29日取得大产证,目前已符合过户条件。现因秦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导致系争房屋被轮候查封,无法完成过户,秦某公司亦未按约支付剩余房款73万元。此外,系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缪红军名下,轮候查封并不影响缪红军作为产权人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综上,缪红军、高某某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相关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秦某公司应向缪红军、高某某返还系争房屋,缪红军、高某某亦应返还已收取的房款110万元。合同因秦某公司违约而解除,缪红军、高某某要求其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缪红军、高某某要求秦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秦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缪红军、高某某与被告上海秦某置业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二、被告上海秦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缪红军、高某某;
  三、原告缪红军、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秦某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10万元;
  四、被告上海秦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缪红军、高某某违约金549,000元;
  五、驳回原告缪红军、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90元,由被告上海秦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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