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淑菊
代国
代蕊
邓少东(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陈某某
刘某某
牛某有
原告:缪淑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代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代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东,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牛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缪淑菊、代国、代蕊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牛某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缪淑菊、代国、代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淑菊、代国、代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淑菊、代国、代蕊撤诉。
本案受理费17310.00元,减半收取8655.00元,由原告缪淑菊、代国、代蕊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缪淑菊、代国、代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淑菊、代国、代蕊撤诉。
本案受理费17310.00元,减半收取8655.00元,由原告缪淑菊、代国、代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邹红霞
审判员:代华林
审判员:王秀英
书记员:陈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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