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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与王某某、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周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追加周丹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缪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96元,减半收取计9,5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598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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