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某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李星火
原告缪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火,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诉被告李星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星火名下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鑫泰园小区2号楼2单元1902室房产一套。
并以现金6万元及担保人李彦博名下起亚牌轿车(冀F×××××)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星火名下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鑫泰园小区2号楼2单元1902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担保人李彦博名下用于提供担保的起亚牌轿车(冀F×××××)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二年。
三、被告李星火及保全担保人李彦博对上述一、二项中所查封的各自名下房产、车辆负责保管。
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查封房产、车辆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保管人自己承担责任。
在查封期间内,各保管人不得转移、毁损、藏匿、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鑫泰园小区2号楼2单元1902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缪某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星火名下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鑫泰园小区2号楼2单元1902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担保人李彦博名下用于提供担保的起亚牌轿车(冀F×××××)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二年。
三、被告李星火及保全担保人李彦博对上述一、二项中所查封的各自名下房产、车辆负责保管。
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查封房产、车辆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保管人自己承担责任。
在查封期间内,各保管人不得转移、毁损、藏匿、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鑫泰园小区2号楼2单元1902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缪某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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