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赵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缪某诉被告刘某某、赵某某、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胡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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