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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与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才(原告缪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间市果子洼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边家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高航,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后,经审理,原告提交的滦平县平坊满族乡十八盘村出具的证明上虽记载原告长子为钱文启,但未载明身份证号码,无法确定为事故死者,且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钱文启户籍所在地为滦平县虎什哈镇西营房村红旗230号,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原告与死者钱文启之间的亲属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缪某某与死者钱文启系母子关系,不能确定原告为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缪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寇媛媛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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