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缑艳丽与廊坊市联众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缑艳丽。
委托代理人吕振明,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联众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淑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亮,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琼,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飞,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缑艳丽与被告廊坊市联众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缑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振明,被告廊坊市联众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亮、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琼、杨雪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被告王某某与廊坊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委托书,约定被告王某某交纳138200元,在蓝爵世家2-1-202室工程交工后,被告王某某有优先购买此套房屋的权利,购买价为4690元每平米。2011年1月10日,经被告联众房产咨询公司介绍,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王某某转让原告蓝爵世家2-1-202室住房一套,并收取转让费50000元,被告联众房产咨询公司收取原告中介费20000元。当日,原被告到廊坊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在原王某某与华成公司签订的建筑委托书上注明改名为原告。2012年8月31日,原缑艳丽与华成公司签订承诺书,华成公司承诺于2015年5月交房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等。
另查明,2012年8月,原告缑艳丽与被告王某某就退还转让费达成一致,约定被告王某某退还原告缑艳丽20000元,之后双方再无争议,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的有原告庭上提交的证据:转让协议一份、收房款收据一份、建筑委托书一份、收中介费收据一份、证明收取中介费的录音光盘一份、交房承诺一份、撤诉裁定书一份、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就退还转让费一事的录像材料一份,以及原被告庭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缑艳丽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本质上是转让蓝爵世家2-1-202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双方约定转让费为50000元,被告在收取原告转让费后,已配合原告到廊坊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做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已经全部履行了转让协议内容。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王某某之间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廊坊市联众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为上述原被告双方的转让事宜进行中介代理时,已向双方讲明房屋情况及具体的转让事宜,并促成了双方的转让优先购买房屋权利的协议,已经完成中介代理义务。原告称廊坊市联众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缑艳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英杰

书记员:张文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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