缑某
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赵某甲
赵某乙
杨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
杨子乐(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
原告缑某。
委托代理人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
被告赵某乙。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军、杨子乐,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缑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会、被告赵某甲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军、杨子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原、被告双方认可原告缑某给付被告赵某甲订婚礼11000元、彩礼100000元及“三金”饰品。从该三部分财物的性质上看,订婚礼及“三金”饰品属于原告缑某对被告赵某甲的赠与物,并非属于婚约财产即风俗习惯中的“彩礼”范畴,故本院对于原告缑某主张返还订婚礼及“三金”饰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彩礼100000元的返还问题。因双方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于原告缑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考虑到原告缑某与被告赵某甲婚礼及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本院认为被告赵某甲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适当扣减。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甲当庭表示愿意与原告缑某继续共同生活,并要求休庭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缑某表示不愿再与被告赵某甲继续共同生活,也不愿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本院考虑以上两方面因素,认定被告赵某甲酌情返还原告缑某彩礼60000元为宜。鉴于农村生活的实际情况,收取彩礼的人为女方及其家属,就本案而言,收到原告缑某转账款的人为被告赵某乙(系被告赵某甲之父),故被告赵某乙对上述款项应当与赵某甲共同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缑某彩礼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原、被告双方认可原告缑某给付被告赵某甲订婚礼11000元、彩礼100000元及“三金”饰品。从该三部分财物的性质上看,订婚礼及“三金”饰品属于原告缑某对被告赵某甲的赠与物,并非属于婚约财产即风俗习惯中的“彩礼”范畴,故本院对于原告缑某主张返还订婚礼及“三金”饰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彩礼100000元的返还问题。因双方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于原告缑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考虑到原告缑某与被告赵某甲婚礼及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本院认为被告赵某甲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适当扣减。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甲当庭表示愿意与原告缑某继续共同生活,并要求休庭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缑某表示不愿再与被告赵某甲继续共同生活,也不愿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本院考虑以上两方面因素,认定被告赵某甲酌情返还原告缑某彩礼60000元为宜。鉴于农村生活的实际情况,收取彩礼的人为女方及其家属,就本案而言,收到原告缑某转账款的人为被告赵某乙(系被告赵某甲之父),故被告赵某乙对上述款项应当与赵某甲共同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缑某彩礼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张明
书记员:范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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