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缑某。被申请人齐某。被申请人齐某。
申请人缑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齐某驾驶齐建杰名下的车牌号码为京P×××××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现金壹拾(100000)元作为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齐某驾驶齐建杰名下的车牌号码为京P×××××号小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缑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海山
书记员:刘小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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