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康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亚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建,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康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39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8,679.4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康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康勒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78,679.4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 燕
书记员:钱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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