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GREENPACKINGSOLUTIONLIMITED(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萨摩亚阿皮亚。
法定代表人:蔡宏能,公司董事长。
原告:昆山亿泰包装配套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公司董事长。
原告:珠海东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杨忠东,公司经理。
三原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于帆,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967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顺溪镇。
第三人:黑龙江宏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宏能,公司经理。
原告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昆山亿泰包装配套件有限公司、珠海东盛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某某、第三人黑龙江宏杰包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三原告诉称,2014年9月28日,三原告共同出资设立了黑龙江宏杰包装有限公司,2016年7月19日,三原告与案外人吴玉旭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备忘录》,三原告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吴玉旭。2016年8月19日,三原告与案外人吴玉旭、被告章某某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五方协议》,案外人吴玉旭将《股权转让协议》和《备忘录》等法律文件规定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章某某,但被告章某某未支付转让款。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各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备忘录》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五方协议》,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及黑龙江宏杰包装有限公司的经营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使用期间设备折旧款5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评估值为准);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重大涉外案件,依法应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丁振宽
法官助理李征 书记员刘恒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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