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李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民君,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世,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利群
书记员:葛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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