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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布衣同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绵阳市布衣同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滨江路上段88号锦绣江城4幢。
法定代表人:肖荣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绵阳市布衣同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市布衣同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布衣同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布衣同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绵阳市布衣同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尧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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