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樊辉宇,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树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第三人: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负责人:樊辉宇。
原告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第三人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2019年10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侃
书记员:施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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