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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赵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樊辉宇,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树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第三人: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负责人:樊辉宇。
  原告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第三人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2019年10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侃

书记员:施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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