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隆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隆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隆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向上海洋山海关申报出口的16125个“外壳机扣件”,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隆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向上海洋山海关申报出口的16125个“外壳机扣件”。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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