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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凤某、程某某等与田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绳凤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程学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原告:程玉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原告:程玉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原告:程玉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印,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1993年2于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与新源道交口蓝水湾二十七栋。
负责人:祝向前,总经理。

原告绳凤某、程某某、程学中、程玉玲、程玉会、程玉辉与被告田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绳凤某、程某某、程学中、程玉玲、程玉会、程玉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3元,减半收取2566.5元,由六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燕

书记员:王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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