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续某某、续某某等与随县柳某某卫生院、随县柳某某白某某村卫生室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柳某某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罗中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艾文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黄明桂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黄明桂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续玉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黄明桂次女)。
委托代理人熊伟(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随州市曾都区何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随县柳某某白某某村卫生室。
代表人叶全平,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明波(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追加)随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振建,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菊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波(代理权限:同上),随州市中心医院职工。


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退回上诉人随县柳某某卫生院。

审 判 长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赵曼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