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柳某某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罗中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艾文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黄明桂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黄明桂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续玉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黄明桂次女)。
委托代理人熊伟(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随州市曾都区何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随县柳某某白某某村卫生室。
代表人叶全平,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明波(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追加)随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振建,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菊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波(代理权限:同上),随州市中心医院职工。
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退回上诉人随县柳某某卫生院。
审 判 长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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