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侯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续某与侯某1、贾某、侯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续某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续某负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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