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绥芬河市澳普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田某某、孙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绥芬河市澳普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姜长海(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张星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

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绥芬河市澳普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富华街2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45360-X。
法定代表人:蔡浩毅,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长海,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助理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张星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花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4180702-0。
负责人:郑广辉,男,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绥芬河市澳普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牡民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绥芬河市澳普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申请人与孙某某之间是汽车租赁关系,应当由孙某某自行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定孙某某是申请人的员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田某某提交意见称:绥芬河市澳普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中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再审申请人,车辆上也喷涂了再审申请人的公司名称。并且孙某某每月要向再审申请人缴纳费用即俗称的份钱,因此,再审申请人是从孙某某的驾驶出租车载客的运营行为中获得收益,这与再审申请人的主营项目客运出租运输相吻合,即再审申请人获利渠道是承载打车的乘客而获取车费,而不是将汽车出租给不特定的人群来获得汽车租赁费。所以,再审申请人与孙某某之间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中的汽车租赁关系,而是二审法院认定孙某某系职务行为,故二审判决由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绥芬河市澳普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绥芬河市澳普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再审申请人,车辆上也喷涂了再审申请人的公司名称。并且孙某某每月要向再审申请人缴纳费用即俗称的份钱,因此,再审申请人是从孙某某的驾驶出租车载客的运营行为中获得收益,这与再审申请人的主营项目客运出租运输相吻合,即再审申请人获利渠道是承载打车的乘客而获取车费,而不是将汽车出租给不特定的人群来获得汽车租赁费。所以,再审申请人与孙某某之间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中的汽车租赁关系,而是二审法院认定孙某某系职务行为,故二审判决由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绥芬河市澳普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绥芬河市澳普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吕毓
审判员:王维平
审判员:李仲斌

书记员:刘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