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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富均煤矿、刘某、陈某某与马某某、刘某、涂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绥江县富均煤矿
鲁后新(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
刘某
陈某某
马某某
朱天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刘某
涂丽亚
孙召凤
涂伦文
胡守忠
沈献英
杜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江县富均煤矿。
代表人游付军,该煤矿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鲁后新,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天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丽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召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伦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守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献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绥江县富均煤矿、刘某、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刘某、涂某某、孙召凤、涂伦文、胡守忠、沈献英、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某、陈某某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刘某、陈某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绥江县富均煤矿、刘某、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刘某、涂某某、孙召凤、涂伦文、胡守忠、沈献英、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某、陈某某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刘某、陈某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范昌文
审判员:曾凡玉
审判员:葛筱立

书记员:许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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