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梓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住绥棱县。
原审第三人谷丽娜,住绥棱县厦门花园E区。
上诉人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5元,由上诉人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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