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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县全力商砼有限公司与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绥棱县全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绥庆公路六公里处靠山乡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全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雁泽,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烧市广丰区经开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龙田仓储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密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金惠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办公楼609房间。
法定代表人:姜树春,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龙牧畜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马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潘忠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海伦市天地粮仁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建设街北通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姜树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绥棱县全力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田仓储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田公司、一审第三人黑龙江金惠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惠丰公司、黑龙江龙牧畜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牧公司、海伦市天地粮仁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筒称粮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6民初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绥棱县全力商砼有限公司提出了具体请求和相关事实、理由,本案所涉的债权债务纠纷形式上亦属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诉讼主张是否成立,诉讼请求依法能否得到支持均须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方能就涉案款项的组成及性质依法作出判断,并据实依法裁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黑龙江龙田仓储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金惠丰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牧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天地粮仁粮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孟庆波
审判员 张晓弘
审判员 慕安萍

书记员: 石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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