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徐某某
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
宋丽莉(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聪启,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某,现住南京市白下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董事长。
三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某,现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少臣,职务总经理。
二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宋丽莉,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被上诉人孙某某、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刘娜
审判员:王春光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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