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绥化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绥胜镇胜利四村。法定代表人:初玉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坤,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绥化市锐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北五东路(福和街)。法定代表人:桑丽伟,职务经理。
申请人绥化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绥化市锐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绥化市锐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帐号为23×××73的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帐号为23×××73的帐户。冻结期间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绥化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红彪
书记员:李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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