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闯,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万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张霖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