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某某,男。

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何某某与申请人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绥化市农业生产资所谓养老保险协议,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绥北劳人仲字(2017)第11号仲裁裁决书作出仲裁,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并且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撤销该裁决。事实和理由:一、该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二、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三、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何某某辩称,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绥北劳人仲字(2017)第11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应予驳回。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8日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绥北劳人仲字(2017)第11号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责申请人1996年至2017年6月养老保费的拨付,由第三人绥化市农业生产资料负责办理参险手续及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何某某主张的由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为其缴纳1996年至2017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属于仲裁裁决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绥北劳人仲字(2017)第11号仲裁裁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
申请人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绥化德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晓涵
审判员  姜再民
审判员  赵 明

书记员:康亚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