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绥化市金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
法定代表人:李延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绥化市金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海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绥化市金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云丽
审判员 吴孟
审判员 葛久华
书记员: 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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