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东方红街6委鑫威家园站前小区8栋。
法定代表人:任广春,职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瑞,辽宁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升龙城8号院8号楼618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士。
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郑州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苑淑华
审判员 张晓弘
审判员 孟庆波
书记员: 王春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