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东方红街6委鑫威家园站前小区8栋。法定代表人:任广春,职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瑞,辽宁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32-1-1-212。法定代表人:文贵湖,职位经理。
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称需要进一步查明被告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后再行起诉,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苑淑华
审判员 张晓弘
审判员 孟庆波
书记员: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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