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化市昌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4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443648—0。
负责人孙喜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喜杰,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82846623—0。
负责人焦守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丽华、裴丽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82856916—2。
负责人孙永裕,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市昌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化市昌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昌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化市昌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绥化市昌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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