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绥化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绥化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大华、委托代理人唐德明,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杨荣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云丽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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