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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绥化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绥化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大华、委托代理人唐德明,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杨荣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云丽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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