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韩某汽车修理部。
业主周迎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绥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韩某汽车修理部与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争议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韩某汽车修理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韩某汽车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韩某汽车修理部负担。
审判员 焦玉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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