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绥化市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王玉英(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绥化市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少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曹凤春,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绥化市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刘东太,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
上诉人绥化市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市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卢轶楠
审判员:王春光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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