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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与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
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陈新歌(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
王兴(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猛,职务经理。
被告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歌,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兴,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原告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与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即“黑龙江省高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对此我院已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与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即“黑龙江省高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对此我院已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孟庆波
审判员:张晓弘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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