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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雷与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经雷。
被告: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场电厂住区0115幢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经雷与被告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给予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雷,被告黑龙江省新能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本院向原告经雷告知于2017年8月10日前交纳诉讼费用172,205.89元,但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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