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纺织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1号。
负责人杨华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纺织机械分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孙鸿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下甸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顾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纺织机械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纺织机械分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纺织机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纺织机械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纺织机械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闫 刚 审判员 金素芳 审判员 李 琳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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