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锦毅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申永万。
原告绍兴锦毅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绍兴锦毅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29,944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7年6月开始至12月25日向原告购买布匹,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开具时间延后的支票以支付货款。被告前后共开具9张支票,均被银行以被告账户没钱为由退票(其中一张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票号为XXXXXXXX,金额为229,94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获悉同时期被告向20多家公司虚开空头支票,且被告也已失联,故认为本案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院以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但本案被告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绍兴锦毅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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