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龙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瑛特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坊路XXX号XXX幢XXX室。
被告:广州瑛特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XXX号XXX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绍兴日开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瑛特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广州瑛特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8)沪72民初4491号民事裁定,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50169.27美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2月21日,原告以已与涉案收货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绍兴日开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广州瑛特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广州瑛特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69.27美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李海跃
书记员:谢振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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