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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某某高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京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绍兴市柯某某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顾家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锦坤。
  原告绍兴市柯某某高防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顾家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市柯某某高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摊位费定金2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银行利息。
  被告上海京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往来方式签订《参展协议书》,约定展会名称为2017年法国国际面料展览会,展会日起为2017年9月18日至21日;被告确认原告申请一个12平方米的展位;原告需向被告交付摊位定金2万元,若原告产品未通过审核,此项定金将全额退还原告;若原告产品顺利审核通过,被告将此费用退还原告,由原告直接支付给大会主办方。原告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填报了《法国展报名表》。
  此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了《关于“2017年法国国际面料展览会”摊位定金通知》,要求原告按照约定于2016年12月8日前支付摊位定金费用2万元,并再次明确若产品未通过审核,此项费用全额退还原告;若产品顺利通过审核,被告将此费用退还原告,由原告直接支付给主办方。
  2016年12月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2万元定金。
  2017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朗高纺织有关问题的函》的电子邮件,称:在3月底提交完所有材料后一直未收到被告人和通知,也不知道具体的申请进展。……当六月份再联系被告是收到通知说原告的展会名额被其他公司用了。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说由于何原因导致原告参展名额被占用。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终止合同,退回定金。
  此后,因被告未回复原告,也未退还定金,故原告涉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参展协议书》、《法国展报名表》、《关于“2017年法国国际面料展览会”摊位定金通知》、网银电子回单、《关于朗高纺织有关问题的函》,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订的《参展协议书》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现被告未能为原告安排展位,应当将定金返还原告,原告同时要求主张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京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绍兴市柯某某高纺织有限公司摊位定金2万元;
  二、被告上海京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绍兴市柯某某高纺织有限公司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银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上海京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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