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柯某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顾家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锦坤。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柯某高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京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绍兴市柯某高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京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协议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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