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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江波与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江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彬,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江波诉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江波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纪某、江波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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