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江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彬,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江波诉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江波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纪某、江波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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