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纪某某与被申请人崔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崔某银行存款4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2,860元,由申请人纪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 敏
书记员:孙 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