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
张新峰
黑龙江省伊春市交通运输局
张敬东
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纪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峰,男,汉族。
被告黑龙江省伊春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李显庭,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富,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伊春市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1.00元,减半收取1410.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1.00元,减半收取14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祖惠
书记员:安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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