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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1与纪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纪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籍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岩,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兰芳,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纪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纪某1与被告纪某2、第三人纪某3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纪某1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某1负担。

审判员  王建立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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