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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翁某甲、翁某某与魏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纪某某
翁某甲
翁某某
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原告纪某某
原告翁某甲
原告翁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秋宇,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翁某甲、翁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翁某甲、翁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翁某甲、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纪某某、翁某甲、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翁某甲、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纪某某、翁某甲、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文海

书记员:张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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