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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与龚某、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纪某。委托代理人:张晓春,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

被告:宋某。原告纪某与被告宋某、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被告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5日,被告宋某在58同城网发布售房协议,将其位于廊坊市爱民东道观锦城小区B一号楼二单元1203房出售,原告在网上发现被告售房信息后,2016年12月27日给付定金2万元,2017年1月12日与二被告签订《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75万元,交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首付款40万,剩余款项办理过户手续后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支付房屋首付款40万元,被告将房屋钥匙、水电卡等相关物品给付原告,原告搬入该房屋居住。现被告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故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宋某、龚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7日,被告宋某、龚琳委托宋淑荣代收原告纪某2万元定金,双方商定房屋买卖意向。2017年1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二被告坐落于爱民东道观××小区××楼××单元××房屋××套(××地下室),房屋售价75万元,原告先付首付款40万元(含定金2万元),余款于过户后一次性付清。被告在原告付清首付款的同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合同》还约定二被告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产权证办好后),向原告提供相应证件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相关手续。原告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宋某转账38万元,并入住涉案房屋至今。又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道观××单元××室,由被告宋某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规划建设局网签系统备案,合同编号为:20150070014。原告纪某具有廊坊市主城区购房资格。本院认为,原告纪某与被告宋某、龚琳签订的《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首付款给付义务,并已入住涉案房屋,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在满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应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完毕后,原告向二被告支付购房余款35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龚琳继续履行与原告纪某签订的《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满足过户条件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爱民东道观锦城B-01幢2单元1203室房产的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完毕后,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余款3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0元、保全费42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张晓芳

书记员:逯初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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